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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

admin2023-08-17 12:14:4111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出了具体的定义:“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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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暴力主要表现为积极的身体打击和消极的精神虐待,如随意致伤受害人,使受害人挨冻受饿,有病不给治疗,不准受害人回家等。

陈述自己遭受家庭暴力,虽然提供了证人证言,但证人均没有能够出庭接受质询,缺少证明力,申请调取公安机关的证明,但公安机关仅有报警情况并没有关于家庭暴力的内容记录,也没有相应处理意见,原告所提供的村委会的证明,也不能够证明因为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结合双方当事人陈述,两人产生纠纷的原因是由日常琐事而引起。因此,这里的行为不属于家庭暴力,对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暴法》于2015年出台,其中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条第三款规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特殊保护。对受害人尤其是哺乳期妇女的举证责任,应当予以缓和,即只要举证证明存在伤害事实达到了较大可能性的程度,即认为完成了其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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