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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算家暴?法律中有哪些界定?

admin2023-08-04 12:53:53116

家暴在常人的理解中,就是动手、拳打脚踢、虐待另一方才算是家暴。那么,日常生活中,遭遇前任的骚扰、儿媳辱骂公公、以爱之名进行精神控制等行为算家暴吗?法律中有哪些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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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本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因此,文章开头提到的几种行为均属于家庭暴力行为。

下面就以案例的方式向大家介绍几起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

案例一:非法跟踪骚扰妻子属精神暴力

任一(化名)和林鸥(化名)系夫妻,2020年5月以来,丈夫任一多次殴打、威胁林鸥,还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跟踪设备,长期对林鸥进行跟踪、定位,甚至冻结林鸥的私人QQ、微信等社交平台,严重干扰了林鸥的正常生活和工作。

林鸥实在忍受不了这样的生活,于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任一离婚。为了避免自己与其家人在诉讼阶段遭受非法侵害,林鸥同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任一殴打、威胁申请人及申请人的亲属;禁止任一骚扰、跟踪申请人。

最终,法院裁定,禁止任一殴打、威胁林鸥及相关近亲属;禁止任一骚扰、跟踪林鸥。

家庭暴力有很多种,有身体暴力、性暴力、冷暴力、精神暴力等。精神暴力的范畴囊括侮辱、诽谤、散布隐私、威胁、跟踪、骚扰等。

任一通过非法途径购买跟踪器材,不分昼夜定位林鸥的日常行踪并跟踪林鸥,甚至私自冻结林鸥社交平台的行为,已经严重影响了林鸥的正常生活,对其心理造成了很大的影响,其行为构成了家庭暴力中的精神暴力,因此,人民法院应当签发保护令禁止任一对林鸥再进行骚扰、跟踪。

案例二:恶意降低生活费也算是家庭暴力

萧鹤(化名)与常亮(化名)是一对夫妻,两人结婚后,生了一个儿子,取名叫常磊磊。由于双方父母均在老家无法顾及与照料磊磊,于是夫妻二人协商决定,丈夫常亮负责在外工赚取家庭生活费用,妻子萧鹤当全职太太照顾家人饮食起居。

自2015年以来,萧鹤和常亮经常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常亮感觉萧鹤日日像怨妇一样,很是苦恼,常亮想让双方都过得愉快一点,于是主动提起离婚,但萧鹤坚决不同意离婚。于是,常亮将萧鹤母子生活费用从原来每月5千元降至每月2千元,但萧鹤依然不同意与丈夫常亮离婚。

2020年5月,常亮起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在诉讼期间,再次把萧鹤母子生活费从2千将至1千,意图逼迫萧鹤离婚。

在常亮的案子还未开庭时,常亮支付的生活费已经无法支撑萧鹤母子的日常生活了,这给萧鹤母子造成极大的生活困难和精神压力。无奈之下,萧鹤于2020年8月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要求丈夫停止损害行为,按月支付足额生活费。

最终,法院裁定,常亮在人身保护令有效期内于每月30日前按照本市2020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支付萧鹤母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活费2700元(不包含孩子教育医疗等费用开支)。如常亮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提醒:夫妻双方有扶养扶助的义务,对共有财产拥有平等的处分权利。一方通过对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收支的控制,故意不满足受害人合理的支出需求,借此影响受害人正常生活、限制受害人正常活动,达到控制受害人、迫使其对施暴人服从的,此类行为属于家庭暴力中的经济控制,损害对方合法权益,应当予以纠正。

家暴不仅是家务事,更是全社会应该共同抵制的行为,每个家庭成员应该和平相处、积极沟通,理性处理日常家务事,相信在法治社会上,家暴的伤害行为也会越来越少。

(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若有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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