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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小三的定义及类型(一个社会学角度的思考草稿)

admin2023-08-04 15:43:5587

小三的定义及类型(一个社会学角度的思考草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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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小三现象,一直是人们的热门话题,本来无意关注它,在网上里遇上这样的文字,跟着评论过两次,才发现这个概念,人们用的很混乱,属于那种不追问,还清楚,一问反而不明白的那种。

有朋友认为“小三”这个词,是个中性词,现在在人们的日常用语中,它已经不是一个中性词了。当然如果用这个词来做研究,那么就要有更为严格的限定,才能使其成为中性词。关于“小三”,我在网上做了搜索,论述比较全面的资料要数百度百科“小三”词条。

“小三,是通过互联网流行起来的一个词,是对‘第三者’的贬称(笺注:绝对是个贬义词。)。第三者中国法律上含义是置传统婚姻家庭观念于不顾,凭自己个人喜好,肆意侵犯他人家庭,直到拆散他人家庭的人;第三者在学术定义是通奸姘居的行为;第三者在民间称呼为‘小三’。”详细资料可以参看

http://baike.baidu.com/view/516489.htm

什么是第三者,廖永南在一篇文章中认为“所谓第三者,顾名思义,是指本身有配偶,又与他人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本身无配偶与有配偶的一方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或双方各有配偶又建立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妨害了他人正常婚姻家庭,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人。而行为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故意破坏,并意图取代他人婚姻关系的一方的行为,则叫“第三者介入”。”注:《“第三者介入”的概念及因其引起的离婚纠纷的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从这些定义上看,小三的本质就是已有婚姻中加入了一个第三方,并有一定的亲密关系行为(笺注:我把这个描述称为中性说明)。这既符合一般人的观察事实,也比较能够涵盖此类现象的不同表现。本文就是在这个看法的基础上,对小三现象进行了分类。

眼下的小三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种属于法律上规定的第三者介入,廖永南对于第三者的定义,就属于这种类型。但由于其定义过于狭窄,一些小三并不一定就是故意要取代他人已有婚姻,但是由于错误的爱情观念,使其不自觉的走向了谋求婚姻关系,谋求婚姻身份的目标,继而与他人现有合法婚姻发生冲突,造成他人婚姻生活的痛苦,或致使其走向解体。

其形式可以同居为标志,我把这种类型的小三称之为“婚外婚”,当然是不合法的那个“婚"。

第二种类属于上述定义中没有涉及的情况,也是目前很多研究者很少触及的情况,众多研究都注意到小三绝大多数都是因情而起,本人大致也同意这样的观点,分歧在于人们没有分辨因情的这个情,对于小三来说,意味着什么。如果意味着走向婚姻,它就挑战了他人已有合法婚姻,这就属于第一种类型。

抛开其他原因不论,产生这一类型的根本原因,在于近代以来形成的爱情婚姻一体化的观念。即爱情是走向婚姻的一个过渡过程。很多人,情开始了,挑战他人婚姻的历程也就开始了。在今天是不是所有的人的观念都是这样的哪。

从有爱情不一定要有婚姻的现实看,爱情与婚姻不是一回事,从人类历史上看,爱情先于婚姻岂止一两万年,爱情具有独立存在的价值。

关键是人们能不能认识它。仅以保持爱情关系为目的的小三,可以用一个现成的词称之为“婚外情”。尽管婚外情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但有一个东西是不能变的,那就是这种爱情关系,不能产生固定-长时同居生活方式,不能通往婚姻之路,这是和第一种类型相区别的本质特征。

婚外情在小三现象中,应该也不会是少数,只是因为少有人知,不易被人观察,而被研究者所忽略罢了。例子应该不少,具体不再说了。

第三种类型在前述资料中已被提及,但很少人论述,以前人们把这种类型仅仅列入小三之中,因为这种情况在所有类型中都会或多或少的存在着,所以被研究者们忽略了其为一种独立类型。传统上把与婚姻以外的性关系称之为“通奸”。这种类型是否可以划入小三的范畴,因为其中涉及的情况不是单一的,所以暂时放在这个范畴下面,作为一个子类型。

关于小三:我的定义是:与一个已婚者发生类似于亲密关系的生活方式,并因这种生活方式而与已婚者的婚姻形式,以及婚姻中人发生冲突,我把这类现象统称作小三现象,把其中的那个婚外亲密关系第三人称之为小三。它包含了这样几个内容,1,有或类似于亲密关系的形式,2,据1可知,非一般朋友关系。3,可能会有后代。4,有财产上的纠纷。等等。

现在人们的观念是沿袭下来的,即总是把感情生活混同于一起过日子,结果就弄出很多冲突。对于那些纯粹的感情寄托,而没有出现亲密关系者,应视之为一种另外的生活方式。它类似于一个人把自己困在感情的牢笼中,过着煎熬般的日子。纯粹的感情生活,就是纯粹的煎熬。在其中的人,建议不称之为小三。浅见而已。

首发于本人新浪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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