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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冷静期内遭杀害,婚姻自由需立法与普法双重保护地下城与勇士:史上最强的四把武器,光炎剑都没上榜,拥有第一的都被封号了(离婚冷静期)

admin2024-09-16 02:42:2134

□刘林凯(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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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30日,据《潇湘晨报》等媒体报道,7月20日深夜广东一女子在离婚冷静期内遭到丈夫当街杀害。据了解,该女子在忍受丈夫长达十年的家暴和出轨后做出了离婚的选择,而离婚前还多次受到来自丈夫对其及家人人身安全的威胁,在主动让渡部分利益后才得以离婚,但男子却在冷静期内反悔,并因争执升级成为了故意杀人事件。当晚,“女子离婚冷静期遭丈夫当街杀害”的词条登上热搜,获得广泛关注。

悲痛之余,值得我们思考的是,这样的恶性事件本不应该发生,也本可以不发生。事件的重点在于“婚姻”和“暴力”两方面,而问题的解决则可以从立法和普法两方面入手。

事件中出现的“离婚冷静期”实施于2021年1月1日,旨在解决社会上较为广泛出现的“闪婚闪离”问题,通过提供夫妻双方足够时间冷静思考,避免因冲动而做出离婚决定,至今已有广泛的司法实践。其设立有积极的一面,然而,对于需要尽快解除婚姻关系的配偶,则可能被迫在这段时间内继续承受婚姻带来的伤害。但是该规定的存在也给个别极端分子可乘之机。在这起事件当中,该规定就给该男子提供了反悔的空间,给女子带来了二次伤害并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后果。

中国素有“梁山伯与祝英台”“白蛇传”等民间传说,对婚姻自由的追求自古有之。在结婚自由基本实现的当下,我们却忽略了婚姻自由的定义本身包含了两方面的内容: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在歌颂爱情美好、倡导自由结婚的同时,对婚姻自由的追求也应该迈入新的高度,让自主选择伴随婚姻的全过程。因此,离婚冷静期的设定需要更加周密和灵活,应当充分考虑到各种特殊情况,并为那些因在婚姻中备受折磨而选择离婚的人们,提供更充分的安全保障。事实上,近两年的司法实践当中,因为离婚冷静期而激化矛盾的事件这并不是第一件,2021年,民政部就公开回应家暴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但却并未广为人知。这实质上反映了当下的婚姻管理存在着片面重视离婚管理,忽视婚姻保障的问题。

针对“婚姻”本身的问题,一方面,相关法规需要审慎确立,在社会实践的基础上探讨相关部门在婚姻管理上的深入介入是否有其合理性。而在介入的情境下,如何平衡产生的影响,比如以避免“闪婚闪离”问题为目的,在设立离婚冷静期的同时,能否设立“结婚冷静期”,提供双方探索的时间和空间,从早期预防“不合适的婚姻”,切实保障婚姻的质量,使其能够在“交易式相亲”“快餐式婚姻”频繁出现的当下发挥作用。

另一方面,普法宣传需要及时跟进。婚姻关系的确立是一段生活的结束,也是家庭生活的开始。由于家庭本身的私密性和夫妻关系的存在,其本身就处于法律相对难以进行管理的地带,家庭内的不法行为有时很难被监管到。无论是婚姻的缔结机关、还是居委会、妇联等,都可以面向处于婚姻关系中的成员进行法律宣传,使受害者能够有勇气将家庭关系中的阴暗面暴露在阳光下,获取法律的援助。

事件中阻碍女子寻求法律援助的却正在于男子的暴力威胁,该男子目中无法、肆无忌惮,以暴力的方式断绝了受害者与法律之间的联系;而“报警出狱后也不放过”的言论则是对我国监禁矫正制度的蔑视。但这一事实也反映了在基层当中,可能存在法律管理的盲区,法律并未提供给弱势群体足够的安全感,不法者本身的行为却凌驾于法律之上,具有了更高的“约束力”。

针对“暴力”的问题,立法上需要在重视“实体法”的同时重视“程序法”,除了需要在实体上赋予弱势群体寻求保护的权利,也要在程序上扫清干扰法律介入的障碍,使得受害者能够大胆表达诉求、主动寻求帮助,从而以程序的细致安排保障实体正义,维护法治。此外,也要重视监禁矫正制度的建设,刑罚本身不是目的,矫正才是目的,预防服刑者期满后二次犯罪和报复性犯罪。

而普法在面对“暴力”问题时也大有可为。以该事件为例,受害者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保护自身的人身安全。在普法宣传中,除了强调居民本身不违法外,也要侧重于教居民学会使用法律武器,从而打破法治与日常生活的“最后一公里”,让民众从多方面、多层次认识法律,切实促进知法、守法、用法,并最终达成“爱法”的目的,使法治切实贯彻到民众生活当中。

再次向事件中该女士所遭遇的不幸致哀,同时也希望在立法与普法的推动下,法治能够不断深入、广泛介入,为婚姻自由、人身安全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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