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冈红嫂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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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时自愿“净身出户”
可以反悔吗?
前言
为进一步增强妇女儿童法治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为建设法治、平安江西发挥妇联组织积极作用,吉安市妇联开设“井冈红嫂来说法”普法小栏目,通过以案释法、法条解析、现身说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法律知识及维权知识,大力引导妇女群众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积极营造全社会尊重妇女、维护妇女合法权益的氛围。
当夫妻双方决定以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自愿净身出户的承诺可能在一时的情感波澜下做出。然而,这个决定是否能够在日后反悔呢?这不仅涉及到法律的规定,更关乎个人的权益与责任。了解协议离婚时自愿净身出户的法律后果,对于每一个面临婚姻抉择的人来说至关重要。让我们一同学习一起案例,来探寻这一问题的答案,为自己的人生抉择增添一份理性与保障。
典型案例
李先生与吴女士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并未生育,夫妻共同财产只有一套登记在李先生名下的住房。2016年,李先生因自己婚内出轨与妻子吴女士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李先生自愿放弃属于自己的50%房产份额,房产归吴女士所有。之后数年,双方未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2023年,生活并不幸福的李先生找到吴女士,希望吴女士将原属于他的房屋产权还给他,以便自己安度晚年。吴女士愤而拒绝,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自己享有房屋全部产权,李先生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李先生认为,离婚协议系合同关系,房产并未办理过户,且已过三年诉讼时效,因此赠与并未完成,自己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问:吴女士的诉请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以及李先生能否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
审理情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第一,本案属于确认物权归属纠纷,协助办证请求具有物权属性,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第二,离婚协议书兼具身份、财产属性,以双方达成离婚为目的,具有整体性,并非单纯的单方赠与,不能任意撤销;遂判决上述房产归吴女士一人所有,李先生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诉讼一般情况下诉讼时效期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本案中,双方自愿签署的离婚协议中已对夫妻共有房屋进行了处分,吴女士离婚后要求分割离婚之时并未分割的共同财产,是在行使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考量“净身出户”离婚协议的效力,应从夫妻双方在签订协议时的行为能力、是否为真实意愿、有无其他违法、违背公序良俗等因素进行考虑,若双方均具有签署离婚协议的主体条件,自愿签字认可协议内容,协议内容不违反限制性规定,则应认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系男女双方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对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等对人身和财产问题作出的概括性解决方案,是双方为换取同意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其条款相互影响,构成统一的整体。其中离婚协议约定给予另一方或共同子女财产,通常与解除婚约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等互为前提与条件,一旦登记离婚条件达成,“净身出户”的承诺就生效。该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不符合赠与合同无偿性的特征,不能适用普通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该离婚协议合法有效,非因合法理由不得随意撤销!
婚姻不易,离婚也并非儿戏。夫妻双方一旦决定协议离婚,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上一定要在慎重考虑后,谨慎签订离婚协议,尽量避免签订离婚协议后再反悔的情况。一时的“上头”签下协议,事后再反悔,不仅有违诚实信用原则,法律对这种反悔行为也是坚决说不。与此同时,一旦离婚协议签订成功,对于相关财产的分割应尽快处理,以免今后再发生新的纠纷和矛盾。
法条在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四条】 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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