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6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了“涉家暴案件审判的司法理念与实践经验暨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国际研讨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第三巡回法庭庭长王淑梅,联合国妇女署中国办公室代表安思齐出席开幕式并致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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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小羽(最高人民法院国合局副局长):为进一步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者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2022年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与联合国妇女署之间签订了谅解备忘录,双方共同约定推出中国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推动中国反家庭暴力案件审判经验在国际渠道的分享,同时加强对涉家庭暴力案件中受害人的权益保护。根据双方合作谅解备忘录安排,共同举办“涉家暴案件审判的司法理念与实践经验暨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国际研讨会。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开展了一系列家事审判改革,从审判理念、审判方式、工作机制上保障了反家暴法的贯彻实施,通过不断总结审判经验,发布典型案例,制定司法政策性文件,指导规范审判实践等方式,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参与反家暴项目的国际交流合作,共同促进女性权益保护和性别平等。
王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在反家暴民事审判实践中,有两个问题被普遍关注:一是当事人举证难问题,另一个是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问题。中国法院总结以下两方面的经验做法:一是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势。2022年最高法院牵头联合公安、民政、教育、司法、卫生健康与全国妇联等六个部门,共同出台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实施意见。二是细化相关的法律适用规则。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对家庭暴力行为种类做了列举式的扩充,明确经常性的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都属于家庭暴力的形式;因为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至使受害人不敢或不能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可以由有关部门代为申请;明确列举十种证据形式,指导司法审判实践,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留存搜集证据提供清晰的行为指引;明确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证明标准是较大的可能性,而不需要达到高度可能性;加大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惩罚力度,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刑事处罚。 吴冀湘(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长沙市两级人民法院自2008年以来,在司法保护家暴受害人,推动反家暴机制建立等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主要做法包括:一、以人身安全保护令为载体,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2008年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发出第1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全国首例妇联代为申请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首份保障妇女隐私和个人信息等权益的人身安全保护令也由长沙法院签发。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长沙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依法予以训诫、罚款或司法拘留。二、提升反家暴审判理念,有效保护家暴受害人各项合法权益。第一,适用优势证据规则。根据逻辑推理,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在申请人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时,立即作出保护禁令;对家暴行为的事实认定,合理适用一定条件下的举证责任转移规则,一般情况下认定受害人陈述的可信度高于加害人。第二,关注涉家暴案件中未成年人利益保护。认定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对性侵未成年人的施暴者予以刑事处罚的同时,对造成未成年人精神心理损害的,依法判决施暴方赔偿心理治疗和康复所需费用。第三,依法保障家暴受害人离婚时的财产权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适当照顾受害人;因夫妻一方有家暴行为导致离婚的,受害方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盛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受理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数量不多,但呈上涨趋势;二是申请人以女性为主,男性、老年人、未成年人申请数量上升明显;三是保护令案件与其他诉讼相伴相生;四是申请延长禁令等数量较少。西城区人民法院在人身保护令案件审判中进行以下探索和创新:一是“早”,将保护往前端推进。落实不同责任主体的强制报告制度,一旦发现潜在受害人,法官主动向当事人示明其有申请保护的法定权利,帮助潜在的受害者快速启动程序,畅通立案绿色通道,在立案大厅为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提供了显著标识,并由专人导诉。将刑事经验运用到民事审判中,委托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未成年人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威胁性,做好事前干预。二是“特”,用制度加强诉中保护。加大依职权调取证据的力度,与属地的公安、街道密切合作;组建专门审理团队;构建涉家暴案件分别庭审规则。三是“联”,共同做好诉后延伸保护。着手建立各部门协同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完善家事回访制度,提供多元救助服务,与高校心理学院系、知名专家建立合作交流机制,对受害人进行心理干预。潘世兰(越南河内法律大学副教授):分享一件越南涉家庭暴力的离婚诉讼案例。N女士2002年与T先生育有三个孩子,婚后由于家庭经济困难,T先生经常饮酒酗酒并有家庭暴力行为,给N女士和孩子带来极大压力。N女士对T先生已没有任何感情,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审理期间,被告T先生缺席。法院最终判决同意离婚,孩子由原告N女士直接照顾抚养和教育,缺席被告也有权上诉,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家庭暴力是法院考虑离婚的重要因素,但此案法院没有对受到家暴的女性做到足够保护。被告没有任何法律责任,也没有被要求履行相应的经济义务或其他义务,特别是在抚养孩子方面,包括法院的费用也由原告支付。可以从这个案件得到一些教训,整个司法体系针对家庭暴力必须要考虑到受害者的要求,比如预防措施等;应当关注到家暴受害者举证难的问题等,引导受害者收集相关的证据。
里法特·伊纳姆·布特(巴基斯坦法律与司法委员会秘书长、前地区法官):首先,巴基斯坦宪法强调男女平等,并对妇女和儿童的权益进行特别保护。2019年的婚姻法设置了婚姻的最早年龄。其次,巴基斯坦婚姻法包括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以及抚养等相关程序,规定男女双方在婚姻当中的权益和义务,界定了婚姻当中的财产所有权。2012年,巴基斯坦制定反家庭暴力法,其中暴力行为既包括身体的暴力,也包括精神的暴力,以及跟金钱相关的一些暴力行为。 翁彤彦(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二级高级法官):从近三年的案件统计和调研的情况来看,我国家庭暴力犯罪和发案态势总体平稳。大多数案件的施暴者为男性,中青年占比较大,施暴者普遍受教育水平不高。所涉及的罪名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两类案件总占比超60%。这说明家庭暴力行为上升到刑事犯罪,往往就已经是发展成严重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而在家庭暴力程度较轻的情况下,被害人往往出于各种顾虑未求助于司法机关。在刑罚方面,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比率较高,判处缓刑的比率较低。此外,人民法院在案件审判、被害人保护、犯罪预防等方面探索出一系列的经验做法。一是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是着力帮扶被害人,以及因家暴犯罪遭受困境的未成年人,避免引发新的社会矛盾或者悲剧;三是加强审判专业化建设和反家暴专业培训,成立专门合议庭,集中审理相关的案件;四是强化司法引领作用,通过以案说法、录制媒体节目、送法进社区等多种途径,持续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推进形成反家暴的社会氛围。下一步要继续研究完善证据审查、法律适用、政策把握的标准和尺度,加强多部门联动,形成有效惩治和预防家庭暴力的治理机制。 任国权(温州市文成县人民法院院长):温州法院无论是家事还是刑事都是全国最早参与涉家暴案件审判改革的司法实践的法院。目前,当事人可以通过在线方式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最快可以在一小时内发出,有效提升了司法效率。审判涉家暴案件,理念是关键。一是要区分家庭暴力和家庭纠纷。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在双方的权利关系、行为的动机目的等方面有着本质差异。区分二者可以有效排除将家暴案件认定为家庭纠纷案件。在家暴频发的刑事案件中,施暴史是很重要的量刑情节,直接影响长期施暴人的被告人和以暴制暴的被告人的量刑。二是将反家暴理念纳入个案定罪量刑考量中,可以明显影响案件的定罪量刑。例如,在温州中院审理的一个由分手暴力引发绑架犯罪的案件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分手后,以骚扰、跟踪、威胁的方式迫使被害人与其和好,在与被害人复合而无望的情况下,在校园内绑架行凶,致被受害人重伤。表面上看该案因被告人与和被害人的恋爱分手纠纷引发,但根据反家暴理念看,实际上是被告人为强迫控制被害人维持恢复恋爱关系而实施的分手暴力报应,不应以男女情感纠纷引发为由,反而对其从轻处罚。温州中院以绑架罪从重判处被告人无期徒刑。三是收集开展关于具备反家暴理念的裁判文书收集,提炼编写裁判规则。以社会性别为视角,结合当前审判事务中碰到的疑难复杂、重点、难点问题,从相关案例中提炼能够体现反家庭暴力理念的裁判规则。 多琳·布特纳(联合国妇女署区域办项目专家):根据2019年国际司法问题工作组报告显示,全球大多数人尤其是女性没有办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服务。超过50亿人是被剥夺正义的三类人:一是生活在最极端的不公正条件下的人;二是无法使用司法武器得到解决的人;三是不能获得法律提供的权利和保护的人。此外,全球有超过53%的妇女遭受家暴或性暴力后不相信司法系统的帮助,同时反家暴也要民事司法配合,包括对妇女权益保护、孩子监护权等问题的解决。采用司法工作应对家暴,一是有助于消除妇女在法律保护上的差距,解决妇女权利和决策不平等地位问题;二是利于建立女性对司法系统对其保护的信任,提高女性对家暴的报告率和寻求司法系统帮助应对家暴的使用率。在案件处理中,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一要重视交叉形式的歧视和暴力,加强对有智力和社会心理障碍妇女伸张正义的工作;二是借鉴印尼等国做法,建立相关网站,帮助保护有智力障碍或有其他障碍的女性。凯瑟琳·昆廷斯(联合国妇女署亚太区女性权益顾问、美国明尼苏达州明尼阿波利斯市地区法院前法官):介绍明尼苏达州的一起家暴案件,女子被指控杀害丈夫,案件关键争议点在于,自卫行为认定需要面临迫近的威胁,一审认为妻子杀丈夫时未面临立即的迫近的威胁,不是自卫行为。上诉法官考虑到家暴特征,受害者承受威胁与恐惧是累积上升的长期过程,女子杀害丈夫前被再次举枪威胁虽未遭受立即的伤害威胁,但属于迫近的威胁的广义范畴,属于自卫行为。
唐虎梅(中国女法官协会秘书长):由最高人民法院和联合国妇女署共同举办的涉家暴案件审判的司法理念和实践经验暨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发布国际研讨会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取得了圆满的成功。会议分享了中国三级司法部门和有关国家及国际组织十多位发言嘉宾,涉及反家庭暴力方面的司法理念与司法经验,帮助我们深入了解了各国反家暴工作各自的发展路径和工作进展,令人印象深刻。中国的法官分享了中国法院审理涉家暴案件的理念、原则、具体做法和经验,他们的介绍也说明了为什么我们要推出陈某某故意杀人案等十个典型案例的原因,同时中国司法部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审判方式和经验,很好的体现了中国政府反对和制止家庭暴力的鲜明态度。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个社会行为,需要各方合力解决,为促进全球反家暴司法经验交流,推动我国反家庭暴力法进一步落实,维护家庭暴力受害人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希望大家能更好地开展反家暴案件审判与国际交流合作,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保障人民群众更安全、更有尊严的生活,共同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涵养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携手推进社会进步。
黎兰芳(联合国妇女署反家暴项目主管):研讨会上有6个不同国家的专家分享了好的实践以及在反家暴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对如何更好保护家暴受害者提供了有益探索,也反映出中国反家暴法司法工作的进展。中国通过发布涉家暴十大典型案例来提升整个社会对于反家暴的认识,意义重大。因为整个司法体系,特别是各级人民法院在反家暴工作中作用极其重要。非常高兴能够与中国法院开展合作,共同提高公众反家暴意识。
李玉萍(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副所长):与会各方专家围绕涉家暴案件的审判理念和实践,就家庭暴力的认定和证据的收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和执行,以及涉家庭暴力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等问题分享了研究的成果和审判的经验。通过研讨,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制止家庭暴力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举措,以司法手段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具有重要意义,深化国际司法交流与合作是实现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路径。期待与各国反家暴司法界和有关国际组织开展多层次、多渠道、多领域的对话沟通,共同探讨建构和谐稳定的家庭与社会,携手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与繁荣。(线下参会代表合影)
来源: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性别与法律研究中心
编辑:段茜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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