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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一定会对半分割?信宜法官:不一定(离婚财产分割)

admin2024-10-07 08:35:4757

离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就一定会对半分割吗?不一定,假如其中一方在离婚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比如抱有侥幸心理擅自转移处置共同财产,那么就必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近日,信宜法院就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依法判处擅自转移处置财产的一方少分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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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会有少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看完这个案例你就懂了。

案情回放:

小丽(女,化名)与阿军(男,化名)于2005年登记结婚,并先后于2005年、2014年生育儿子小明(化名)、小洋(化名)。婚后,阿军与小丽一起经营某窗帘店,小丽负责窗帘店内的工作,阿军负责外出安装窗帘。经营中,客户可用现金或刷卡支付窗帘款,与刷卡机捆绑的银行卡由阿军掌握,客户支付现金的,双方均可收取。小丽因支付购买窗帘布、窗帘轨道等材料款、商铺租金、工人工资及日常生活费等需要,阿军就通过银行转账或微信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转款给小丽,由小丽进行相应的付款。双方对窗帘店的经营没有设置收支账簿。2017年春节期间,双方产生矛盾,小丽口头向阿军提出离婚,但双方就离婚问题未能协商一致。之后,小丽分别从其名下的三个银行账户分多次多笔取款共计404485.38元。后小丽分别于2017年5月、2018年4月两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阿军离婚,法院均判决不准小丽与阿军离婚。2019年8月,小丽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面对法庭调查涉及夫妻共同财产去向的询问,小丽称其所取款项已用于生活开支、偿还借款、支付某窗帘店的工人工资、进货及铺租的开支等。阿军则辩称小丽所陈述的支付款项均由阿军转账开支,并有转账记录为证,且阿军对借款不知情。

法院判决:

信宜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准许原、被告离婚。结合双方婚生子女的情况,判决原、被告双方各抚养一个儿子,并分别支付对方抚养孩子的抚养费,直至小明、小洋年满十八周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虽然小丽提供证据证实了取款后支付了88000元用于店铺开支,但剩余的316485.38元已超出日常生活开支,且小丽无法对该款项的去向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其行为应认定为转移婚后共同财产,对原告小丽名下的存款316485.38元可以少分给原告小丽。综合考虑到离婚后原告小丽没有固定住所,因此对于原告小丽转移的存款316485.38元,判决由原告小丽补偿被告阿军189891元。

法官提醒:

如今,离婚往往伴随着财产分割“大战”展开,一些人在私利驱使下,用尽手段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既损害了对方的合法权益,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社会诚信产生了负面影响。实践中,法官会根据审理查明的案件情况,结合双方当事人家庭日常支出情况、大额消费情况、双方收入水平等综合考量,严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的支出且不能说明用途及去向的一方,应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可少分或不分。即使离婚后发现对方有隐瞒的财产在离婚时未予分割的,仍可诉至法院,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关家玉 通讯员:彭秋香、刘婕

广州日报·新花城编辑:王其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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