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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RT 01 法律问答

Q:破坏他人婚姻涉嫌哪些罪名?
A: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可能会构成重婚罪、破坏军婚罪(其中破坏军婚罪在往期有讨论,本期重点讨论重婚罪)。

前面我们在某一期说过,1994年《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事实婚都被认定为同居关系,法律只承认法律婚。但是,我国刑法追究体制仍然承认“事实婚姻”。
最高人民法院曾出过相关的批复:“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
这就说明一个事情:没有配偶一方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讲通俗一点就是:无配偶且被三的那一方不犯本罪。

注意注意!重婚罪它必须是法律婚加法律婚,或者法律婚加事实婚。法律婚必须在前!先有事实婚再有法律婚可不构成本罪的哦。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却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那又如何认定“以夫妻关系同居”呢?

一般认定“以夫妻关系同居”需要包括:
① 同居双方,彼此内、外以夫妻相称;
② 对外以夫妻相称,周围的人也认为他们是夫妻;
③ 物质上有相互的经济帮助;
④ 有持续、稳定的同居时间。
像常见的公开举办婚礼,同居房屋的购房合同、产权证、租赁合同,婚外情一方与第三者所生子女的出生证明、照片等都可以作为“以夫妻关系同居”的证据。

总结一下即:如果这个小三已经结婚且出轨并与第三者另行办理了结婚证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或者小三没结婚,但是明知对方已经有配偶还与其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就会构成重婚罪。
在实际生活中,当小三一般并不会触犯法律,我们只能对其以道德批判。但说实话,别光只批判小三,出轨的那个也要批判!

听闻许多插足者,高举“真爱”的大旗,将礼义廉耻挥掷于地。人能追求真爱,但应基于道德之上。

PART 02 法律问答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0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0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 【犯罪概念】

PART 03 理解与适用

并不是所有的重婚都会构成重婚罪。
在实践中,重婚行为的情节和危害有轻重大小之分。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只有情节较为严重,危害较大的重婚行为,才构成犯罪。

根据立法精神和实践经验,下面两种重婚行为不构成重婚罪:
(1)夫妻一方因不堪虐待外逃而重婚的。实践中,由于封建思想或者家庭矛盾等因素的影响,夫妻间虐待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果一方,尤其是妇女,因不堪虐待而外逃后,在外地又与他人结婚,由于这种重婚行为的动机是为了摆脱虐待,社会危害性明显较小,所以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2)因遭受灾害外逃而与他人重婚的。因遭受灾害在原籍无法生活而外流谋生的。一方知道对方还健在,有的甚至是双方一同外流谋生,但迫于生计,而不得不在原夫妻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又与他人结婚。这种重婚行为尽管有重婚故意,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也不宜以重婚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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