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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分开居住

admin2023-08-28 13:23:0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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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编第四章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第四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很多人望文生义,对“分居”就出现了误解:

夫妻两人分床睡,那就是分居;

不论什么原因,两人分开居住就是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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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当然不是那么简单,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互相履行夫妻义务,包括:

停止夫妻间的性生活,在经济上不再往来,

生活上不再互相关心、不进行互相扶助等。

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可以认为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婚姻继续存在已实无必要。

准确来说,满足分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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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要用事实证据证明两人不在同一处居住生活,即不履行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

如果一方声称“双方并不在同一间房生活”,可却共处在同一个屋檐下,则不宜认定为分居。

若一方以其在外居住的租赁合同举证自己与对方分开居住,不能证明夫妻已经不再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司法实践中不宜直接认定为分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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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夫妻一方因学业、工作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不在同一城市甚至同一国度生活的情形比较普遍。

若不能有效证明分居的原因系感情不和,不宜认定为双方的感情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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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分居已经满两年的时间。

满两年的起算点是可以证实已经分居的时间,到起诉时分居连续满两年的,才可以构成法定判离的标准。

在民法典的同一法律条文的最后一款,还有这样的规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

一方再次提出诉讼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

作者简介:

现供职省级政府机关单位,从事商业经济研究与行政执法。

曾就职于中国银行保险业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外资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大型金融交易所和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拥有丰富的金融合规法律工作经验。

主要研究领域:私人法律服务、财富传承与管理、企业商事法律顾问;证券基金投资、税务统筹规划、保险产品配置及信托等金融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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