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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时频繁转账 分手后对簿公堂

admin2023-08-28 17:58:35347

台海网1月17日讯(海峡导报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湖法)情侣恋爱期间频繁转账,分手后各执一词,借贷金额如何认定?近日,湖里法院发布这样一起发生在昔日情侣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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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女士和刘先生原本是一对情侣,双方自2017年开始交往,2021年分手。在双方交往期间,两人的钱款往来十分频繁,常常相互转账,部分款项还备注有“我爱你”“谢谢”“xx快乐”等。此外,刘先生还签过一张借条,写明自己因资金周转找林女士借了10万元,上面载明除了自己要支付借款本息外,还会承担所有违约责任。

二人分手后,林女士将前男友刘先生告上法院,要求他返还借款本金近14万元。

面对起诉,刘先生答辩说,交往期间的款项不能认定为借款,除了一笔36000元确认是借款外,其余的钱是两个人交往期间的共同开支及表达爱意的赠予。

湖里法院经审理认为,林女士与刘先生对双方存在借贷的事实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问题在于借款金额如何认定,林女士虽提供了借条,但转账记录不能证明她借了10万元给刘先生,林女士也未提供证据佐证10万元是双方结算后确定,所以借条中体现的借款金额不能作为认定依据。而且,双方在款项往来期间为情侣关系且阶段性共同居住,必然产生一些共同开支,双方大部分的转账款项零碎、往来频繁,且部分款项从金额、备注内容来看与借款明显不符,故不应以全部转账款项作为认定借款金额的依据。刘先生说除了一笔36000元的借款,其余的款项均为共同开支或赠予,但未证明存在大额开支情况,也未证明林女士有赠予的意思。

因此,法院以双方转账往来为基础,考虑到双方的亲密关系,酌情认定双方转账金额2000元(含)以上的款项为借款。据此,相互抵扣后,刘先生还应偿还林女士借款95400元。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刘先生应偿还林女士借款95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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