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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不判离?法官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诉讼离婚)

admin2024-09-16 04:03:1325

在夫妻一方不愿意离婚,无法达成协议离婚时,想要离婚一方通常会选择诉讼离婚,即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及相关证据材料,请求法院判决离婚。但不少当事人付出时间成本、金钱成本,拿到判决书,看到判决结果却很诧异,“我们已经三个月没说过话了,这都不判离?”、“他只知道打麻将出去玩儿,完全不管孩子,为什么说我们有感情基础?”。实践中,法官会考量哪些因素来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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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诉讼离婚不判离”的原因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婚姻的稳定关系着社会的和谐与发展。法律通过规范婚姻关系,保护婚姻双方及子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强调调解的重要性,希望修复夫妻感情,维护家庭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如果轻易判决离婚,会对夫妻双方及其子女会造成不可换回的伤害。因此,法官在判决时会更加审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关于诉讼离婚的规定,“夫妻感情破裂”是判决离婚的重要裁判标准。其中,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是法律明确的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情形。此外,兜底条款“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为法律调整多变复杂的社会关系提供了灵活度,也为法官审理离婚诉讼留下了自由裁判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在1989年颁布过《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1]38号 已失效)(以下简称《意见》)。在《意见》中提到,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并在《意见》中列举了14种可以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法[民]法[19891]38号 已失效)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但该《意见》已失效,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还没有对“夫妻感情破裂”具体如何判断作出规定。并且夫妻感情毕竟是一个主观且复杂的概念,难以通过客观标准来精准衡量。此外夫妻生活具有私密性和情感性,提起离婚的当事人也很难向法官提供充足的证据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这些因素共同导致了法官在判断“夫妻感情破裂”时面临较大的难度和不确定性,也给当事人造成了“诉讼离婚不判离”的印象。

一、以案说法|法官如何判断“夫妻感情破裂”

(一)具备家暴、赌博、吸毒等法定情形,且调解无效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11件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典型案例之八)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黄某(女)与余某(男)于2010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双方育有一女余某某。婚后余某不仅染上吸毒恶习,还多次对黄某实施家暴行为。2020年2月15日,余某酒后殴打黄某,致黄某头部、腹部多处损伤,被送至医院急诊治疗。余某因长期吸毒成瘾,先后被公安机关决定行政拘留和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强制隔离戒毒期满后,余某仍未停止对黄某实施家暴,导致黄某不堪忍受欲跳楼轻生。2022年11月2日,黄某因余某长期实施家暴、有吸毒恶习,且自身失业无收入来源、独自抚养女儿生活困难,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离婚。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受理黄某诉余某离婚案后,金牛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起诉,不仅宣读支持起诉意见,对协助收集的证据予以出示和说明,还协同法官对余某的家暴行为、吸毒恶习等开展法庭教育,教育其遵纪守法、戒除毒瘾,禁止家庭暴力,认真履行抚养教育义务。经金牛区人民法院主持,黄某与余某就离婚、女儿探望等事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

(二)诉讼中双方一致同意离婚

案号:(2014)曹民初字第2245号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9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6年7月30日婚生男孩袁某乙,2011年3月27日婚生女孩袁某丙,现均随被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后至2011年先后在广州、淄博一起生活。2011年12月,被告回到曹县上班,原告继续在外地工作。2013年12月23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离婚。2014年1月22日,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2014年8月25日,原告再次诉请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并称原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要求原告赔偿损失6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诉请离婚,被告明确表示同意,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三)驳回离婚请求后,分居一年,再次提起诉讼

案号:(2015)三中民终字第08205号(指导案例66号)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雷某某(女)和被告宋某某于2003年5月19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双方婚后因琐事感情失和,于2013年上半年产生矛盾,并于2014年2月分居。雷某某曾于2014年3月起诉要求与宋某某离婚,经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2015年1月,雷某某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宋某某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建立与存续是以感情为基础的。本案中,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但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双方因琐事导致感情失和,原告曾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经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驳回后,双方感情未见好转,现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要求和被告离婚,故判决原、被告离婚。

(四)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未建立互相忠实的婚姻家庭关系

审理法院: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叶某某与魏某某于199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1997年元旦举行婚礼,同年5月4日叶某某生育一子取名小魏某,同年7月30日补办结婚证。后来两人共同到广东、深圳等地务工,积累了一定技术和资金,在双方父母的资助、协助下,租用厂房筹办了“宏盛丝印厂”,厂址现在深圳市宝安区福永镇桥头工业区,尚未进行核准登记。魏某某与所聘用的女职员张某长时期在一起,关系密切,加上魏某某常常回家较晚,有时不回家亦未告知叶某某,致使叶某某对魏某某不满,认为魏某某与张某有不正当关系,叶某某不能容忍张某,张某遂离开了工厂。尔后,魏某某与叶某某的夫妻关系逐步恶化,两人常为琐事发生争吵抓打。魏某某提出要与叶某某离婚,叶某某拒绝。魏某某怀疑叶某某与其姐夫有不正常往来,认为叶某某将所掌管的资金转移给了姐夫,魏某某此后不再让叶某某参与工厂的管理事务,不让叶某某掌握资金情况,以至双方互相怀疑,互不信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魏某某与叶某某经人介绍结婚,婚后双方共同外出打工,共同创业,开办了“宏盛丝印厂”,积累了一定共同财产,但魏某某此后与其招聘的女职员张某关系密切,两人经常单独在一起,且经常晚回家或不回家而不告知叶某某,导致叶某某怀疑魏某某与张某有不正当关系。此外,魏某某也怀疑叶某某与其姐夫有不正常往来,将家中资金转移给了其姐夫,魏某某此后不再让叶参与工厂管理及了解资金情况,并将资金以他人名义存入银行,导致双方之间互相猜疑、互不信任、争吵抓打,以致夫妻关系逐步恶化,最终造成双方感情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此外,叶某某在诉讼中坚决要求与魏某某离婚,不愿和好,且魏某某在一审中对离婚与否均表示认同,经调解双方也无和好可能,根据本案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现状,应准予叶某某与魏某某离婚。

(五)婚前不够了解,婚后外出不归,未建立夫妻感情

案号:(2020)浙0784刑初252号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汪某与被上诉人徐某于1999年8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同年10月7日双方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2001年3月,汪某自行外出,并留给徐某一张纸条,纸条写明:“如果我的出走使你的亲朋好友,你的父母有所看法,那么我不会为难你,我们到此为止吧!”此后,汪某一直未回家中,2001年5月,徐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判决离婚。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徐某婚前相互了解不够,婚姻基础差,婚后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汪某不与徐某商量就自行外出不归,致本来就很淡薄的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徐某的离婚请求,应准许。

三、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2号)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应当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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