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离婚,也称登记离婚、自愿离婚,是指婚姻关系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并经过登记程序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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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的内容不外乎三点:是否离婚问题、子女抚养问题、财产分割与债务承担问题。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第一千零八十条 【婚姻关系解除时间】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一条 【军婚的保护】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应当征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复婚登记】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协议离婚的条件
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具有合法的夫妻身份。
2、离婚当事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双方当事人必须达成离婚的合意,有真实的、意思表示一致的离婚合意。
4、对离婚后子女抚养已经作出适当处理。
5、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适当处理。
符合这些条件要求的,双方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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