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茉莉姐姐说法|离婚时对方要求返还结婚戒指,怎么办?

admin2023-08-24 16:20:31124

王先生和张女士于数年前相识相恋,王先生花费了数十万元购买了一枚婚戒向张女士求婚。二人结为夫妻后,因情感不和时常发生矛盾。结婚两年后,张女士通过诉讼离婚解除了与王先生的夫妻关系。但没过多久,王先生又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张女士返还婚戒。对此,张女士认为,婚戒是王先生赠与给己方的,自己才是所有权人,王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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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离婚时

对方要求退还结婚戒指该怎么办?

结婚戒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还是个人财产?

我们可以根据婚戒的赠予时间

进行区分分析

↓↓↓

若是在结婚前赠与的,《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了“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换而言之,若是赠与物的财产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则原则上赠与物归被赠与人所有。同时,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有关规定,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并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若是在婚后购买的戒指,《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了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予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故虽然戒指是婚后购买,但是为女方专属使用,且男方购买的目的也具有专门性,即赠与女方,这也符合夫妻双方购买戒指时的意愿。故将婚戒认定为女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归女方个人所有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总而言之,不论婚戒是婚前还是婚后购买赠送,除存在特殊情形外,一般会被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专属生活用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经审理,法院认为本案中婚戒是双方结婚前王先生以赠予为目的购买的,并且已交付给张女士,那么应视为张女士个人财产,王先生没有权利要求张女士返还。故法院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来源:福州市妇联权益部

编辑校对:林佳佳

编审:叶秋云

运营:中新社福建分社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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