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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件大道理】离婚后想探望女儿遭拒!(协议离婚)

admin2024-09-16 14:50:12147

夫妻双方离婚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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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要求探望孩子,

却遭到对方的阻挠,

双方最终对簿公堂,

法院会怎么处理?

来看这样一起探望权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19年10月,紫阳瓦庙镇的女子乔某与毛坝镇的男子张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约定女儿张可爱由张某抚养教育,随同张某生活,乔某享有对孩子探望权,假期孩子可以跟随乔某生活。但在双方办理离婚手续后,张某将孩子学籍转走,乔某无法与张某取得联系,致使连和孩子通话、视频的条件都没有,更无法对孩子直接探望。乔某认为,自己与张某离婚已经对女儿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现张某与其家人不允许自己探视孩子,会对女儿造成更加巨大的伤害,对其成长极为不利。

(图源网络,侵删)

无奈之下,2024年8月,原告乔某向紫阳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维护其作为母亲探望的权利。

法院审理

案件审理之初,双方当事人情绪非常激动,都觉得自己有一肚子苦水,为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进一步激化,承办人王法官耐心劝解,告知双方虽然已经离婚,但为了给孩子营造一个健康、快乐的成长环境,希望双方化解彼此之间的误会。

被告张某通过电话表示,他并非反对孩子母亲乔某的探望权,而是对乔某过去探望时的一些不当言论和教育方式有所顾虑,因此曾拒绝其探望。鉴于孩子现已上学,且自己与孩子已定居外省,考虑到女儿的生活、学习及身心健康,结合法官的建议,认为乔某可以每年前往孩子的居住地探望。在王法官的释法明理与耐心调解下,张某意识到双方分歧的根源在于未明确探望的具体时间、地点及方式,从而愿意就此进行协商。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乔某与张某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乔某享有探望女儿张可爱的权利至孩子年满18周岁时止,自2025年起每年的寒暑假期间,可连续探望孩子各七天;张某应当予以协助,乔某探望孩子时需提前3至7天联系孩子的爷爷张大爷。

调解后,为保障乔某探望权的顺利行使,法官提议乔某可以与自己的孩子张可爱当庭进行一次视频通话,视频中,张可爱也表示愿意让自己的母亲来探望自己,至此该案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官寄语

FAGAUNJIYU

父母和子女之间基于血缘关系的亲情并不因父母离婚而变化,离婚后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通过探望子女、与子女交流等多种形式行使探望权,可以达到继续抚养教育子女、陪伴子女健康成长的目的。离婚夫妻之间纵有恩怨,但也应以未成年子女身心健康为重,友好协商、相互体谅、积极配合,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充分考虑孩子对父母之爱的期盼,正确处理探望事宜。

原标题:《【小案件大道理】离婚后想探望女儿遭拒!》

本文链接:http://51aizhidao.cn/post/37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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