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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中的流量变现——以自媒体账号为例(离婚财产分割)

admin2024-10-07 05:13:5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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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玉莹

短视频平台、自媒体账号等新型传播媒介依托算法及偏好设置,可以及时有效地吸引受众兴趣。当受众累积到一定数量后,短视频平台或自媒体账号所得到的关注和引发的流量得以变现为不同形式,产生巨大的商业价值,形成新型的虚拟财产。新型虚拟财产增加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潜在收益,但也为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埋下隐患。如何认定账号归属,如何对账号背后的流量变现价值进行评估与分割等问题,都是在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高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虚拟财产处置中所无法避免的关键问题。

冲上热搜:夫妻离婚自媒体账号归属引争议

自媒体逐渐成为公众获取信息的重要媒介。运营自媒体账号成为数智时代一种新型的生产经营方式。自媒体账号所潜藏的变相商业价值也在无形中积累着自媒体人的虚拟财产。一则有关“夫妻离婚自媒体账号引争议”的新闻在揭示自媒体账号流量变现潜藏价值的同时,也引发了有关夫妻离婚自媒体财产分割的高度关注与讨论。

案件当事人婚后共同经营一自媒体账号,用于直播售卖渔具,累计粉丝数量10万余人。后因感情不和,两人诉至法院离婚,并要求对该自媒体账号及运营带来的收益进行分割。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准确运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对虚拟财产保护的新规定。案件中双方合法经营自媒体账号,并且拥有一定的粉丝数量,该自媒体账号得以变现具有商业价值和财产属性,属于网络虚拟财产,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同时,由于该自媒体账号是在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注册并经营,其归属以及产生的收益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离婚时也需分割处置。但是由于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中尚未明确虚拟财产分割的规则,自媒体账号又具备人身属性,实物分割不具备可能性,只能采用价金分割及价格补偿的方法进行分割。最终在人民法院的释明下,案件双方就该自媒体账号及收益的分割达成了调解协议,即账号归一方使用和经营,另一方则获得由使用和经营一方给予的财产补偿。

无独有偶,近期“夫妻离婚1年后争夺自媒体账号”的新闻再次引发热议,案件中夫妻双方离婚一年后,因“自媒体账号有十几万粉丝,可以直播带货”为由诉请人民法院对该自媒体账号进行分割。最终经人民法院调解,双方对账号达成共识,将账号使用权变更。

这两起案件,人民法院的处理逻辑既遵循了民法典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初衷,又充分结合了民法典对离婚夫妻财产分割的基本原则,看似妥善处理了离婚财产分割时流量变现的难题。但是仍有以下问题尚不明确:自媒体账号的法律属性如何确定?其权利归属如何分配?自媒体账号流量变现价值该如何评估?解决好这些问题有助于统一在司法裁判中的逻辑尺度,加强对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的完善保护。

追本溯源:自媒体账号的属性、权利归属和价值评估

流量变现是结果。其特点是以自媒体账号作为载体,通过合法运营产生预期收益,实现自媒体账号的商业价值。因此流量变现的本质其实是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价值的彰显。然而,虚拟财产并非数字时代的新兴产物,随着ChatGPT等人工智能技术的高速发展,相较于传统财产形式,虚拟财产的发展方式不断丰富,虚拟财富不断被积累,其在公众财产中的占比逐渐加重,要求对虚拟财产进行保护的需求也日趋增多。在法无明文规定之前,就有因保护游戏账号的虚拟装备而诉请法院的案件存在,虽立法有滞后的特性,但司法实践中已然承认虚拟财产的价值,并给予保护。迈向数字社会的法律顺势而变,民法典彰显时代特点,第一百二十七条承认了虚拟财产的财产属性,明确其受法律保护的地位。自此,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在司法实践中被赋予类似于“准物权”的属性,其司法保护不再“有实无名”。

基于民法典各编章间的体系性,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对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保护的规定对于其他各编章而言具有统领性,民法典提取公因式的立法设计,故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自媒体账号等虚拟财产理应值得保护。但是,在对其进行保护的过程中,有以下问题需要认定。

首先是以自媒体账号为代表的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之厘定。关于这一点一直存在较大的争议:一是债权属性说。这种观点基于虚拟财产的产生基础源自于用户与网络平台所签订的协议,自媒体账号的权利人权利的行使离不开网络运营商的技术配合,所以债权属性符合自媒体账号的属性①。二是物权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以自媒体账号为代表的虚拟财产其本质是虚拟物,是互联网高速发展下的物的特殊形式,因此网络虚拟财产是物权客体的具备物权属性②。三是知识产权属性说。这种观点将虚拟财产作为智力成果的一种,开发者对其享有知识产权,而用户只享有使用权③。四是新型财产权属性说。这种观点认为,以自媒体账号为代表的虚拟财产其属性具有复杂性、交叉性等特点,无法归属于任何已经现有的权属分类,因此应将虚拟财产明确为新型财产权④。

从自媒体账号的产生以及运作模式来看,其属性更符合新型财产权原因在于,首先自媒体账号的产生基于网络平台服务者与使用者之间的协议,用户通过注册自媒体账号获得自媒体账号的使用权,平台需要给与技术配合,其这一特性符合债权属性。其次自媒体账号作为一种客观存在,为自媒体账号的作者所支配,符合物权属性。再次自媒体账号的作者所创作的作品具有独创性、公开性以及非物质性,符合智力成果的要求,具备知识产权属性。最后自媒体账号往往与人身有着较强的依附性,具有一定的人格属性。因此,其法律属性应当是以兼具物权、债权以及知识产权等财产属性为主,同时又具备较强的人身依附性的新型财产权利。

确定了自媒体账号的法律属性,需要进一步判定在离婚财产分割时自媒体账号的归属问题自媒体账号的归属判断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区分方式:一是注册说,即以自媒体账号的实际注册人作为其权利人;二是实际经营说,即将实际经营自媒体账号的主体作为其权利人。民法典在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中明确“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通过生产、经营、投资方式产生的收益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经营的自媒体账号其所产生的收益,在当事人没有特殊婚姻财产约定的情况如分别财产制等,则属于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该自媒体账号与夫妻双方中的一方具备高度的人身专属性,则应考虑该自媒体账号所产生的经济价值与人身专属性之间的关系。

最后自媒体账号作为虚拟财产的代表,其价值评估是离婚财产分割的关键,包含着自媒体账号其所承载的流量如何变现的价值判断。

自媒体账号的价值评估尚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也没有专业的评估机构可以对其进行评估,因此,司法实践中大部分人民法院的做法是由双方当事人就自媒体账号的价值协商确定,而案件当事人协商确定的依据往往围绕自媒体账号的粉丝数量以及其日常运营所带来的收益等综合确定。这样的做法虽然能够最大程度地解决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媒体账号评估的困境,但在当事人无法协商一致的情况下仍然存在一定的纠纷隐患。因此,有必要对自媒体账号的价值评估进行规定。婚姻家庭领域中就有涉及到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的评估体系讨论,自媒体账号的分割虽与其存在属性上的差异,但也应在综合考量成本、收益等前提下,利用大数据对其流量变现的价值给予评估,在司法鉴定领域,创设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的可能。

注释

① 持这种观点学者主要有:王雷:《网络虚拟财产权债权说之坚持——兼论网络虚拟财产在我国民法中的体系位置》,《江汉论坛》2017年第1期。司晓:《区块链数字资产物权论》,《探索与争鸣》2021年第12期。

②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主要为杨立新教授,其先后发表论文阐释此观点,参见:杨立新、王中和:《论网络虚拟财产的安全属性及其基本规则》,《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4年第6期。杨立新:《民法总则规定网络虚拟财产的含义及重要价值》,《东方法学》2017年第3期。

③ 持此种观点的学者主要有:参见石杰、吴双全:《论网络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政法论坛》2005年第4期。孙山:《网络虚拟财产权单独立法保护的可行性初探》,《河北法学》2019年第8期。

④ 参见陈全真,徐棣枫.再论网络虚拟财产权:范式转换,逻辑生成及保护路径[J].贵州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2(2):13;谢潇.网络虚拟财产的物债利益属性及其保护规则构造[J].南京社会科学,2022第9期。

⑤ 网红主播与 MCN 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网络平台账号的权利归属一般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清楚。

作者系黑龙江大学民商法学博士研究生

《花家地夜谭》栏目长期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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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韩玉婷 李唯祎 刘旭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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