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贷款时,往往出借人(银行)会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在法律上担保分为三种,抵押、质押和保证,抵押、质押是指对物、权利作为担保,保证是以个人的信用作为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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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如果在放款时既要求借款人提供抵押担保,又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人,法院最终如何处理?作为担保人能不能不承担责任?
这一点,法院的处理原则是:
#秋日生活创作季#《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下文我们详细解析《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
一、既有保证人又有抵押质押,谁先承担责任要看双方的约定。
借款人做了房产、车辆的抵押,又提供了保证人,借款期满借款人不还钱,出借人可以按照约定确定,是拍卖房产和车辆,还是要求保证人用自己的资金还款。
比如,双方约定,借款期满优先以抵押物还款,那么期满出借人、银行只能先拍卖抵押物,抵押物不足以偿还全部借款,这时才能找保证人要求还款。
这就是《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句话的含义: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
二、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先以借款人自己的抵押物进行还款。
更多情况下,出借人和借款人可能没有做出这么详细的约定。
此时,就要适用《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的第二句,先辨别抵押物(房产、车辆)是属于借款人的财产,如果属于借款人的财产,那么出借人、银行必须先拍卖抵押物,抵押物不足以偿还所有债务才能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我们举例说明,张三向银行贷款300万元,银行要求张三提供担保,既要有抵押又要有保证人,张三就以自己名下一套200万元的房屋进行抵押,又找来自己的岳父李四作为保证人,保证如果张三还不起银行的钱,那么李四会承担还款责任。
到期张三没有及时还款。
此时银行只能先要求法院拍卖张三名下的房屋(200万元),因为200万元不足以偿还全部的300万元借款,剩余的100万元由岳父李四偿还。如果房屋升值拍卖出了300万元,那么需要全部用来偿还银行300万元的借款,岳父李四不再需要承担还款责任。
三、没有约定,并且抵押物也不是借款人自己的,这时出借人可以选择拍卖抵押物还是要求保证人还款
我们仍然以上述张三、李四的借款情况为例,如果张三向银行抵押的房产,不是张三自己的财产,而是张三父母的房产,那么此时张三不还款,就由银行选择是去拍卖张三父母的房产,还是向张三岳父李四要求偿还全部的300万元借款。
以上就是借款既有抵押又有保证时的处理情况,如果读者有相关疑问(合同解读、法律适用等),可以私信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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